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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叉车租赁使用规范

2020-07-19

第一条 叉车原则上只能用作搬运场内货物,如用在别的其他方面,必需经管理者同意。

第二条 禁用叉车轮胎压易拉罐及其他非作业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条 禁用叉车推拉车皮,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五条 叉车必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不能随意停放,违者罚款50元。 

第六条 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除了正常货物使用,卸车人员需要动用叉车时,必须经当班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并由当班管理人员指定车辆给卸车人员使用,卸车人员使用完车辆后,必须与送料人员进行车辆交接,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如有问题而未检查出来,则由接班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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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投料口推货时,货叉和抱夹不得与地面接触,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条 卸集装箱或车皮时,平台与集装箱或车皮高低要平,否则不能卸,待调整处理好再卸,违者罚款100元。 

第九条 叉车的保养按原来的规定,每月10日,20日,30日为保养日,根据每台叉车编号及对应人员保养。 

第十条 当班班长和现场管理人员除了安排日常的工作外,应安排好有关人员进行叉车的维护与保养,监督叉车工对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当班班长和现场管理人员对叉车工违反规定不加以制止和上报,将加重处罚,当班现场管理人员也应做好叉车的交接班工作,每个班都必须记录好叉车的使用情况,凡在记录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发现一次取 

第十一条 叉车在使用时,如发现叉车有异常或有故障时,应马上停止使用叉车,并及时汇报。 

第十二条 凡检查发现叉车有故障及时处理或汇报的,避免叉车有重大损失的,根据分析其价值大小,分厂将酌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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